“公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提出的第三个价值取向是公正。
公正,首先是“公”,它是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形成的规则。造字本义: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物馈乏的远古时代,人们平均分配赖以生存的食物。正,纠正,使恰当。字形采用“止”作字根,指事符号“一”表示阻止错误。在天地道德规律《周易》中非常强调中、正两个字。从八卦六爻来说,处于二爻、五爻位置的爻为中,阴阳爻各处于阴阳位为正。正而中为最佳。孔子由中正这一爻象引发出“中庸”的哲学理论,成为中国人的社会价值取向依据。公正也是从中正理念中来。公正,就像人的面貌,不仅鼻、口居中,而且以鼻、口为中心线,双目、两耳以及两鼻孔左右对称,两唇上下对称,五官端正,不偏不倚。由此联想到整个宇宙阴阳两股力量也是有根中轴线,尽管运动势力呈波浪形,但总是围绕着阴阳鱼的底线“损盈益亏”。宇宙万物就是以生态平衡为中正线。到人类社会,用“中正”指宇宙正道。如《周易·离卦》:“柔丽乎中正。”高亨注:“象人有柔和之德,附丽于正道。”《楚辞·离骚》:“跪敷衽以陈辞兮,耿吾既得此中正。”王逸注:“中心晓明得此中正之道。” 用“公正”指人类社会的利益分配原则。原始时期,大自然残酷无情,要么严冬,要么酷夏,加上山洪、猛兽、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迫使人类为生存而凝聚。人类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在依赖群体(社会)生存的过程中产生了公正。但是,在联合的过程中,因为每一个单独的人自出生起就存在着智力、体力、重量、体格和爱好、秉性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先天性的差异以及在抗争大自然中诸多方面的不足,决定了人类的共同需求和最基本的生存规则:相互补充或交换,因而产生了规则和标准,这就是公正的起源和由来。人类有了交往就产生了公正的需求与规则。
公正从理论层面上讲是规则、标准;从伦理学视角分析,它属于道德范畴,是人们从民俗习惯出发评价是非的标准,是社会的底线。公正包含公平与正义两方面的内容。公平强调衡量标准是同一尺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强调正义的价值取向。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企图的人或群体特别是居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群体,有时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他人的做法付诸实施,从而造成有损社会公正的结果。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生产力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社会在各方面暴露的不公正、不和谐现象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和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的教育环境和质量差别,如就业、就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这些不公正的社会现状,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兼顾各方利益和需求的公正方式加以调节,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甚至引起冲突和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协调各方利益。
社会公正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则和标准,也是一种状态和结果。即起点和程序上的公正,结果上的公正两个方面。
和谐社会是指以各方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强调各个方面、各种因素配合得当,这就要充分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而公平正义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最基本理念,这已成为我们党在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时的基本价值取向。
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首先在于执政者要有“天下为公”的执政理念,也就是共产党喊出的“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所体现的“天下是人民的”理念。其次是在此理念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制度要为广大的公众利益服务,统治阶层不能一味私心为己。口号喊得好,但在制定政策时却站在个体利益角度,甚至利用民众给予的权力位置无限扩张私人利益,必将导致民众的怨怼,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对立,引起反抗。其三,在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制度中,国家领导层要高屋建瓴,建立一个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地保证大众利益在结果层面的公正。
公正的艰难在于,要与每个人心中的偏私本性作对,因此仅靠人性自觉是难以实现的。所以人们渴望用整体社会的公正力量来制约某些个体的偏私邪念,使公众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不因某个人的自私而使大众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人们对社会的公正寄予厚望。希望国家政府给大家营造一个公正的生活环境。
制度的公正,是全社会的理想,但这样的理想社会不是轻易能够实现的,所以,需要各社会群体、团体积极发挥各方面优势,当制度公正未能圆满如愿的时候,社会群体的舆情就发挥着极大的作用,舆论的公正、人心的公正来维系社会秩序的运行。
很多人和事,在当时的法令制度中、在当时的官方制裁下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是民间给予了它们公正的对待。当制度不公时,还有人民的公正在体现判决;当法度不明时,还有人心的公正会昭如明镜。“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保持人心的公正,必能等来制度的公正。
真正公正的实现最终在于每个社会成员自己。社会公民有足够的修养和道德水平,能辨明自己推举的人是否存在私心,能否代表民众的公正利益,因而防患于未然,不让这种自私自利者进入国家领导层,是最主要的一步。我们今天多数民众是“听天由命”,认为管理国家不关自己的事,谁掌权了就交给他办理算了。一旦利益受到不公正待遇,就怨天怨地,却不思考首先自己是不是树立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否勇于担当了自己的那份社会责任。一旦社会制度或人心缺乏公正时,个人是否能不随波逐流,能否保持一颗公正之心?因此,无论是社会的公正,还是人心的公正,都要依靠每个人自我的公正。
“法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旨在强调“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将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法治中国、共治社会、自治基层、德治公民四个层面来推进国家的现代治理,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现代制度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化。
法治的产生:
在没有私有财产产生前的原始社会,没有资产交换,就没有资本流动,也就没有利益是否公正的分配原则。此时,人们为了活命,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遵循自然生存法则。但毕竟人类已经进化,而且是通过道德有意识地进化,人类就都遵守天地之道和人道,大家资源共享,社会管理就比较简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饭制的出现,人类开始了公私矛盾,也出现了私人之间为利益而争的矛盾,此时,管理者就要顾及公私各方面的利益,就存在一个平衡问题了。刚开始这个利益平衡只是家庭成员之间,逐渐扩大到家庭之间、氏族之间、乡里、县州之间,国与国之间。人口不断壮大,利益集团就越来越多,管理者如何处理这个利益分配就越来越成了难题。因此,只要私有存在,利益的分配永远就是人类关系的最根本需要解决的问题。那如何解决这个利益分配?各个社会都有维持平衡的经验、设想和模式,这就是所谓的“制度”或“主义”。从无利益纷争到现在,以维护哪方面利益集团为主体来看利益分配形式,人类共经过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制和社会制。人类并不是一种制度灭亡就注定出现另一种制度,现在全世界这几种制度并存着,只是有强弱而已。
法治社会:
不管什么社会,都是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组成,管理者代表哪个方面的利益,就是什么制度,管理者优先维护奴隶主利益,就是奴隶社会,优先维护地主集团利益,就是封建制,优先维护大资本集团利益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管理者毕竟是少数,被管理者是社会基数,是大众占多数,不管哪种社会,要维护统治不可能不谋求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只是分配时多少的问题。利益分配既然是私有前提下的分配,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公平与平等,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合理合宜的程度,让大家心里都能接受的程度就是合宜。资本主义社会也在谋求社会大众利益。只是利益分配时要优先保障私有资本集团利益;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希望平等、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公平对待劳资双方。但因为社会主义同样是私有制前提下的利益分配原则,不可能真正出现公平与平等。由于利益分配不公就会导致利益纷争,就会出现为争利而引起的各类矛盾,包括个人之间、集团之间、地域之间、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这就需要管理者来调解。如何调解矛盾?就是通过一系列规则来达成普遍接受的形式完成利益的基本公正分配模式。这种规则以契约方式固定下来就是社会法规。法规一旦以管理者形成的“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就是社会法制,管理者按照这个法规治理国家,被管理者心中赞同,就形成法治社会。
中国法治社会肯定是结合中国文化传统,以中国人思维模式、接受方式为前提实行的社会利益分配形式。首先是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中华民族信奉的是天人合一思想,阴阳平衡原理。认为天道维护宇宙结构的平衡,地道维护大地万物生长的平衡,人道维护人类社会关系的平衡。宇宙万物存在的总原则是维护平衡。人要与天地同步,天地生你也生,天地变化你也变化,这就是天人相应,就是人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我们要跟上天地的变化,首先得知晓天地如何变化的,天地怎么维护其平衡的?天地万物按照各自的生存轨道运行就是天地法则,就是天地之道。万物遵循了这个道就能生长就是从天道中有所“得”,你依从的多,得的就多,这个依从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就是德,与生存之道合称“道德”。天地依靠道德来维护宇宙平衡,万物依靠遵循天地道德来达到与天地合的生存条件,人更是需要道德来与天地和、与万物和、与人自身和。因为人类有主观能动性,要遵循天道之道,比万物跟着感觉走来顺道复杂麻烦一些,必须在了解天地之道基础上制定一些符合天地法规的人类顺道之法规,也就是人道。既然是人类自己制定的法规,首要原则是要人们自觉遵守这些法规。因此,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是一切出于自愿,自觉,而不是强迫服从,“以理服人”“心服口服”是办事前提。
其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管理模式。中国人的遵循天地之道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中华民族做人做事上有个统一的标准:顺其自然,符合天地之道的就是好的,是吉祥的,否则是凶的,不利的。做人上,能做到顺其自然的就是有德之人,否则就是缺德。有德之人,人们都赞赏,就会聚集在他周围,推举他带领大家都走顺天之道。他就能当“长”。这就是中国集权制的来由。因为这些“长”本身德高,才能众望所归,人们信任他能带领大家吉祥有利地处理事务,所以,对这些管理者,中国人是非常崇敬与信服的。这样他的命令大家就能自觉自愿配合执行,形成国泰民安的局面。管理者是否符合德的标准,检验方式就是百姓是否安居乐业。因此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一直在两河流域生存,不愿远徙。而今却是大批流动,表明现在民不安也。
法治与德治:
人们是否信奉遵守自己约定的契约,从原始社会到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要经过“自觉道德、强制性道德(手段)、回归自觉道德”这样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过程。国家和法律是由于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正常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是一种道德强制。社会关系平衡的维护应该由道德自觉、道德约束和一定程度的道德强制来共同施行。自觉遵守道德是个体的行为,道德约束是家庭教育,道德强制是国家要求,三者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修身、齐家、治国”是层层推进也是共同进行的,最后才能达到“平天下”即社会大同、全人类利益均衡的理想状态。社会正常秩序应该是整体自觉遵守道德,服从道德约束,只有当某些局部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而单靠道德自觉、道德约束和一定程度的道德强制已不足以维护的时候才考虑使用法令(律)。法律是最低级形式的道德强制。中国古代法家的刑也是一种德,叫刑德。法治社会是偏重于刑德的约束。现在所说的“法治社会”不过是“道德社会”的一个别称,本质上还是道德社会。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德治是目的,是本体;法治是维护德治的手段,法治一定要以德治为基础和终极目标。为什么现在社会更偏重法治呢?因为人类物欲膨胀得冲破了人的基本道德约束底线,都不会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了。人有一个道德底线。“人贵有自知之明”,每个人要明了自己是人这个种类,这个种类是有灵魂的。那灵魂是需要人主动遵从这个种类生存的基本法则的。做人的底线就是:人不要影响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勿施于人”这是最基本的。其次,作为人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量帮助他人。再高一层,是为整个人类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人的生命价值就是这三个层次。
法制法规一旦生成,只要是符合大众生存整体利益的,它就上升到了道德的层次,它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道的一部分,就要求公民以像遵守天地之道德一样来遵守社会法规。与天地之道德的不同之处是天地不主动强迫你去遵守,一旦你违背了道德约束,你自己就无法生存。天罗地网,是疏而不漏的。而人类法制是人为制定的,不可能代表全部人类的利益,有的人不遵守而成为漏网之鱼,所以,要求执政者尽量立法要公,执法要严。
因为社会主义讲公有财产百姓共享,我们就常看到“公家的,不用白不用”的现象。公有财产管理者与生俱来不是公有财产所有人,因而公家东西的损益无法与他的切身利益直接、等量挂钩。人的欲望又是无限的,所以,公有财产管理者对于国民经济的责任心光靠法制手段还是起不了根本约束作用的。利益的占有才是导致我们当前官场腐败的根本原因,官长是百姓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和分配者,他们无德,不仅不按照百姓要求公平分配利益,反而利用百姓推举给出的信任职位之便而谋取利益,天下利益只有那么多,百姓的被剥夺了,而且用的是法制手段来剥夺的,百姓从内心深处抵触这种法制,那这个法就不能起到医治百姓社会的作用了。你身体病了,拒绝服药,是灵丹妙药也发挥不了作用。所以,法治必须得有百姓心甘情愿接受才能正常运转。否则,百姓心内不服,你的法律条文再详尽、严明只能是一纸空文。百姓一旦在生命与利益之间选择利益时,“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他去破坏社会只需要一念之间,而你的绳之以法则需要几年、几十年。周围百姓见之根本就不再相信法的作用,那社会风气怎么能扭转呢?因此,德治,让人从内心里服你的法才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几千年前舜帝就运用“德行天下”而感化了很多人,实现南北文化交流与统一。今天人类资源面临共享时代,如果各国都只从自己国家利益出发制定法律,不从全球人类着想,实行强者独霸,必然会导致人类的灾难。我们就应该致力于人类这个整体的健康生存,而不是只顾及当今的拥有。这就需要我们以身作则,用中国文化天人合一的生存之道来和谐全人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旦整个人类出现资源灾难,我们这代文明就会终结。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关系: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四个价值取向,四者都存在个体向整体提出诉求而社会整体如何平衡保障诸多个体诉求的关系。四者中,自由、平等、公正都离不开法治,前三项能否得到实现是依据法治来维持的。而法治又是建立在保证前三者基础之上的。法治是以法律形式(法制)体现的社会秩序,因而法治包含对法律规则本身公正性、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正义。只有当法律本身是正义的时候,才建立了人们合法期望的基础,构成人们之间相互信赖以及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提出反对或主张的基础。因此法治要求:1、在立法层面,制度安排要促进社会进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各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做到恰当分配;2、在行政执法层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带头守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尊重人权,维护各方正当权益;3、在司法层面,尽最大限度维护法院独立、中立,避免司法等级化、商业化、行政化、地方化,保障法官权益和公正、公开行使审判权,确保任何进入司法程序的社会冲突、纠纷能得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平等对待;4、在社会层面,制度设计要体现对人的关怀和尊重,赋予自由、平等优先地位,禁止歧视。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四个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既体现了社会对公民的期待是能实现“法治”的全民化、自主化,也体现了公民对社会的期待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化、自由化。真正的法治社会是每个公民身处其中感觉“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状态,是人性发展由被动约束到自我规范的社会,是法律管制到自觉守法的德治社会,是人们由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的社会。